•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协会:提供行业咨询、服务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源于西藏高原的优质冬虫夏草……
 
协会章程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Ophiocordyceps Sinensis in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简称TOSA)
藏文名称:  བོད་ལྗོངས་དབྱར་རྩྭ་དགུན་འབུའི་ལྷན་ཚོགས་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审查同意并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
体法人。由全区冬虫夏草采集、加工、经营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热路中段 1 号商会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分析行业形势,提出行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规划或预测方面的意见和
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有关冬虫夏草的法律、法规,积极承办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冬虫
夏草事项。
(三)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推动冬虫夏草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冬虫夏草资源永续利用和产业的健康
有序发展。
(四)加强和推进冬虫夏草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冬虫夏草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行规行
约的制度建设并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开展冬虫夏草经营诚信评价、评估工作, 树立行业品牌;督促会员
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违反协
会章程、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消费者利益致使协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规则的有关规
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履行维权职责。代表行业参与政府决策论证并提出建议;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的
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
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履行服务职能。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冬虫夏草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与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相关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开展宣传与交流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展
览、论坛,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加强与其他相关行
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搭建区内外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区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
学习,引导会员拓宽视野,拓展合作领域和空间。 
(八)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社会公益性、救助性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全区从事冬虫夏草采挖、经营、加工的企业、商户、
个人和从事冬虫夏草研究的科研院校、专家组成。今后将继续发展新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从
事西藏冬虫夏草采挖、经营、加工、研究的企业、商户、个人和科研院校等,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缴
纳会费,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的维护祖国统一、 反对分裂、促进发展; 
(二)拥护协会章程,有社会责任感; 
(三)合法从事冬虫夏草采挖、经营、加工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在三个月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网络通讯等方式表决。表
决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名称、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退会应向
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牌匾;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背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
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牌匾等处分。 
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检查和监督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自律规则、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协会通报与冬虫夏草相关的工作情况,并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及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协会人事与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
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
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或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审批。但延期换届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协会开展
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理事会工作和协会财务执行情况; 
(五)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和重要涉外工作; 
(七)制定协会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或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
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审批。但延期换届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理事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
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60%(等额选举不低于 60%,
差额选举不低于 50%)。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
务理事 4 次无辜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执行副
会长。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执行副会长职权: 根据协会工作计划,主持开展协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受会长、执行副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
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8 月 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 2011 年 11 月 13 日经自治区民政
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